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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建官方发布二房东监管要求,账户随时可查

2024-03-10 22:11:45来源:齐鲁购房网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天,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也通过关伟进行了相关解读。

  《通知》主要针对深圳租赁市场存在的“二房东”和租赁企业备案、虚假租赁住房信息、转租行为、房东随意扣除租金、乱收水电费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深圳租赁市场的租赁行为,确保深圳租赁市场能够实现公平、透明、有序的发展,有效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房东需要备案,并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房屋租赁企业”)和转租房屋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房屋租赁企业和按规定办理商业登记的自然人,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备案。

  规范住房信息的发布。房屋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业登记的自然人发布的住房信息,应当明确住房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同一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价格要求,同一住房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一次,不同渠道发布的住房信息应当一致,委托的住房信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撤销。

  《通知》明确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不同主体发布相同住房信息的合并展示。同时,对于非法发布住房信息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住房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对租金和押金进行资金监管。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包括办理商业登记的自然人)应当按照规定与银行设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和押金,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银行应当监管超过部分资金。

  《通知》还要求严格控制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房屋的,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禁止房屋租赁企业和按规定办理商业登记的自然人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划分为“房中房”出租。

  深圳早就开始规范“二房东”了。

  实际上,在各大城市,二房东常被描述为“业主天敌”。

  早在2021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就发布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涵盖了从行业管理和规范到租金监管和租金监管的广泛范围。

  比如“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建立住房租金监控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还提到,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转租10套(房间)的自然人,应当登记为市场主体。原则上,单笔租金的收取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单笔押金收取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定期公示。”

  实际上,深圳早就公布了租房类的规范,比如规定租客的租金要存入监管账户。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租金纳入监管账户这一招,可以说是直接对房东采取“七寸”措施。

  所谓“租金监管”,顾名思义,租客交给中介的租金必须交给银行监管,不能挪用,不能用这笔钱“拆东墙补西墙”,不能用来盲目扩张。租赁平台设立专用账户,禁止“长收短付”抢占市场。

  近几年来,长租公寓、租赁市场乱象频发。

  过去,大多数长期租赁公寓和中介的模式都是从房东那里高价收房,然后低价租给租客。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项亏损的业务。然而,许多中介直接向租户收取一年或两年的租金,但房东每月或每季度支付。

  额外的钱继续高价收房,资金以极快的速度周转,试图扩大规模抢占市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也导致了一批二房东机构的资金出现问题。

  在深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新规定中,还特别提到了一类转租10套(房间)的自然人。这类人也是典型意义上的“二房东”,这次也是标准化的重点对象。

  同时,再次明确禁止房屋租赁企业和自然人按规定办理商业登记,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出租。

  无论是租赁企业还是个人房东,简而言之,这项新规定规范了整个租赁行业,包括备案、登记、监管和租金监控,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刚刚需要的权利和利益。